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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蒋某在建筑物公共门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diandongche.biz   时间: 2025-01-12  浏览次数:57

  案例简

  2023年6月26日10时,嫩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嫩江市某鞭炮烟花店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场所一辆电动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充电,责令其停止充电,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蒋某因新车首次充电不满8小时会损坏电瓶为由,拒不改正,违反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29日,黑河市嫩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蒋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大队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行政处罚

  蒋某在建筑物公共门厅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在监督员责令改正其行为后,拒不改正,违反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嫩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蒋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为加强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各种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突出重点解决整治住宅小区大量存在的违规停放电动车和违规充电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细化了小区物业的法定职责,通过落实小区物业消防安全责任,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黑河市嫩江市消防救援大队适用《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蒋某在建筑物公共门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条例的适用进行了执法实践和实效检验,为条例宣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电动车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