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丁字路口右转弯时,不慎将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张某撞倒。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身上多处骨折。
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 ,田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类型标准。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后,田某未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张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损失27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应要求田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而应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因为超标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对待,保险公司无法为电动车提供交强险办理业务,田某客观上也无法为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如果让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遂对张某要求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田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90%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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