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张泰来
驾驶电动车载人的年龄限制有望放宽或取消。
今年3月生效实施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不再对乘车人年龄做出限定。这意味着,在安徽,驾驶电动车可以搭载一人,乘车人可以是儿童也可以是成年人。除安徽外,河北、江苏、广东等地也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放宽电动车载人年龄限制。
电动车因其轻便灵活,迅速普及,成为出行代步,尤其是接送中小学生的重要交通工具。长期以来,出于安全考量,多数地区的交管部门都对电动车载人做出限定:只能搭载一人,且年龄在12周岁以下。
电动车相较于机动车,在稳定性、安全性方面存在短板,搭载乘客会增加车辆的重量,影响车辆的平衡、制动等性能,载人过多过重,确实会加大发生事故的几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醒骑车人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是否载人,确有必要。
但是,是否需要以强制性法律条款的形式对电动车载人做出限制,仍有讨论的空间。多年来,呼吁放宽直至取消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一直存在,其理由大体有两方面。
其一,单纯以年龄为界对是否能够乘坐电动车做出限定难言科学。从保持电动车平衡和制动性能的角度看,判断电动车是否可以载人的科学标准应当是身高和体重,而不是年龄。
其二,至于电动车载人的安全问题,骑车人大多是成年人,多数人在载人时自会考虑安全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少数人选择冒险载人的行为,也不是一纸年龄限定所能阻止的。
事实上,受限于有限的警力,交管部门也难以将电动车违规载人纳入日常执法。多年来,因为现实的需要,驾驶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上儿童,甚至是成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鲜有交管部门对此做出常态化的查处,限定电动车乘车人年龄的规定沦为了一纸空文。只有在某些时期某些场合,才会被交警拎出,作为突击处罚的依据。这样的执法不但于减少违规载人行为无益,而且给人以选择性执法的观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法机关公信力。
交通管理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制性手段遏制严重违法,但处罚不是目的,更不是万能的手段。针对驾驶电动车合理载人、戴头盔这样的安全常识,需要的是宣传、警示,引导交通参与者养成安全文明出行的习惯,而不是以罚代管、以管代教。
事无巨细地将安全知识写进法条,在现实中又不能将法条充分贯彻实施,这样的法条不能杜绝相关行为的发生,只会让不少人被动成为违法者,违背了立法的目的。
放宽电动车载人年龄限制,早该如此了。这既是对交通参与者的“网开一面”,也是有利于为执法机关减负。而需要放宽的,还不只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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