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行车时千万要注意交通安全。事发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男子黄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某受重伤成植物人状态。事发后张某逃逸,找人顶替。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男子黄某,1993年出生,汉族,籍贯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6点左右,男子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兴市西侧路段时,撞上了前方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也被撞伤。事故发生后黄某为逃避处罚,指使梁某顶替他作为驾驶人,由黄某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后,与张某一同搭乘救护车前往医院。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导致处于植物人状态,为重伤一级。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且黄某赔偿了张某的部分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黄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
黄某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虽涉嫌逃逸,但没有因为逃逸加重被害人的损伤,黄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也已经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得到张某家属的谅解,黄某后续也会积极赔偿,如果缓刑有利于自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张某重伤,并且于一年半后死亡,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二审审理期间,因张某的律师提交了新证据,证实黄某已经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也与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得到张某家属谅解。
二审法院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适用缓刑。
法院终审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