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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被罚20元,怒而状告交警及政府部门

信息来源:diandongche.biz   时间: 2021-06-23  浏览次数:17

  去年9月,南宁市民雷先生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罚款20元。一怒之下,雷先生将南宁交警和政府都告上了法庭。5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0年9月4日13时许,雷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权路上,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雷先生被南宁市交警四大队的执勤民警发现并处罚,但雷先生并不认可处罚。

  根据南宁市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未佩戴头盔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雷先生不服处罚决定,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兴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雷先生要求修改相关冲突条款的请求。

  雷先生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南宁市交警四大队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为他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

  原告? 雷先生:我是认这个上位法,上位法规定我戴我就戴,不规定我戴,我就可以选择戴或不戴。你现在上位法没有这一条,你凭什么说我违章,我不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

  的确没有关于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的法律规定

  那么,南宁市出台这样的条例是否合法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文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那这个规定是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告适用这个条例对原告作出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当

  5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雷先生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 |?广西高院宣传处 甘晓军

  编辑?|?王诗筠

  责编 | 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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