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刘宁玥)3月25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公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条例(草案)》共六十条,对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生产销售源头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综合管理,强化便民服务与保障措施,实施过渡期管理等。
禁止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棚、车厢、支架等装置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实施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以及加装动力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其他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弃电动自行车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购置不合标准和未获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可要求退、换货
在生产和销售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并且,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购车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条例(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后,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拼装、改装的;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已购不合规电动自行车实施5年内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时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新购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凭购车发票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条例(草案)》还规定,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在电动自行车上装载货物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禁止驾驶时浏览、使用手机,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逆向行驶、竞技、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的行为等。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夜间照明和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购买年限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违反本条例,在本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或者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零部件、配套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对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两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并收缴号牌和行驶证。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收缴号牌和行驶证。